马来西亚原产地证书

从贸易开始的这些年,全球的商业活动已经从国内贸易发展到国际贸易,也就是所谓的全球化。于是,各国政府开始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征收税款和关税。收税款和关税的主要原因是:1)保护国内产业,以免受外国竞争对手的影响; 2)增加收入;以及 3) 控制某些产品的流量。

为了带动经济,许多国家都签署了双边(bilateral)或多边(multilateral)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自由贸易协定将概述货物和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其中包括减少或取消对货物和服务的关税。此外,自由贸易协定将为有条约国家的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以下是马来西亚已签署和生效七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七项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还有两个已签署但未批准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1]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1) 马来西亚─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JEPA)
2)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PCEPA)
3) 马来西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MNZFTA)
4) 马来西亚—印度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ICECA)
5) 马来西亚—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MCFTA)
6) 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MAFTA)
7) 马来西亚—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 (MTFTA)

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1)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2)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ACFTA)
3)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AKFTA)
4) 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AJCEP)
5) 东盟—澳大利亚—纽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AANZFTA)
6)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 (AIFTA)
7) 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 (AHKFTA)

已签署但未批准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

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2)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为了享有关税率的优惠,货物必须列入关税减免计划并遵守原产地规则(ROO)。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可能因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而异。因此,原产地规则决定了货物的原产国以符合关税优惠的资格。

另一方面,在普及特惠税制度(GSP)下,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产品会被已发达的国家提供优惠待遇,以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已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此外,优惠待遇的形式是降低进口税,并在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对等义务的情况下授予。

相似于FTA,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已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货物,以享受普及特惠税制度下的优惠待遇。

为了遵守原产地规则,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将签发原产地证书(CO)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证书分为两种类型:1)优惠原产地证书 (PCO);和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NPCO)。优惠原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的主管当局签发,并允许进口商根据每项生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申请优惠税率。然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一种有助于识别货物原产地的证书,无法用于申请优惠关税税率。尽管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关税减让的条件,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仍然被大量使用,并可以作为测量出口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工具。

我国的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并遵守该部门制定的规则和条件。有关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完整指南,请点击此处。然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授权的商会和协会申请。有关商会和协会的完整列表,请点击此处

为了在国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并降低经营成本,进口商将努力从可享有进口商品优惠关税的国家采购供应品/货物。因此,出口商应为其符合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优惠关税条件的货物/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产品/商品的竞争优势。

赖玟橃博士
创始人
IPM环球集团

 

[1] 来源自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网站,请点击此处查看最新列表。

20201227 –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Malaysia (Chinese)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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